財政部發布7則政采信息公告 這六類問題應引起注意
作者:陜西泰和力華 / 日期:2018-12-07 10:53:31 / 瀏覽量:2104來源: 中國招投標采購培訓網
財政部12月5日新發布7則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第六百九十二號至第六百九十八號)。這7則公告包括監督檢查處理決定公告2則,行政處罰決定公告2則,投訴處理決定公告3則。
在這些信息公告中,不少投訴都因缺乏事實依據被駁回。例如,舉報人反映的代理機構要求供應商在購買招標文件時填寫投標產品的品牌型號,導致投標產品信息提前泄露;舉報人反映的代理機構在第2包、第3包開標過程中,涉嫌串通投標;投訴人投訴的代理機構未查清事實,違法變更成交供應商等均缺乏事實依據。
另外,還有因未依法質疑,被作無效投訴處理的。例如,投訴人未依法質疑,而直接投訴供應商投標產品“學生應用終端”的CCC認證證書已被暫停無效,中科金財涉嫌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中科金財投標產品“教師語言學習終端”沒有CCC認證證書,中科金財涉嫌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等屬于無效投訴。
此次公告中,發現存在的主要問題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在評標結果產生后撤銷投標的行為缺乏法律依據。
二是招標文件存在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問題,違反了《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款、《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三是中標供應商成都惠勒投標文件中《合作協議》首頁和簽字蓋章頁與《合作協議》甲方提供的存檔件不一致,屬于《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情形。
四是將“具備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設備使用許可”設置為評審因素,屬于《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違反了《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五是招標文件規定投標貨物具有“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設備使用許可證”加1分,同時又規定不滿足扣4分,違反了《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
六是將“投標貨物專利技術與所獲省級以上職能機構獎項等因素”設置為評審因素,屬于《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違反了《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以下為公告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第六百九十二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中國檢科院2018年儀器設備采購項目(第2包、第3包)”(以下稱本項目,項目編號:0773-1841GNOBHWGK0988)作出的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當事人1: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
地 址:北京市朝陽區高碑店北路甲3號
當事人2:中金招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代理機構)
地 址:北京市海淀區西三環北路21號久凌大廈15層
二、基本情況
舉報人反映:1.代理機構要求供應商在購買招標文件時填寫投標產品的品牌型號,導致投標產品信息提前泄露。2.代理機構在第2包、第3包開標過程中,涉嫌串通投標。本機關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三、處理結果
關于舉報人反映的問題1,本項目中代理機構并未以預先填寫信息與實際所投產品不一致為由拒絕供應商投標,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代理機構將填寫實際所投產品信息作為購買招標文件的強制性要求。舉報人以此為由認為代理機構提前泄露投標產品信息缺乏事實依據。
關于舉報人反映的問題2,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存在串通投標的情形。
舉報人反映的問題均缺乏事實依據。
2018年12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第六百九十三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新聞策劃支持系統軟件開發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項目編號:TC180929D)作出的監督檢查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當事人1:經濟日報社
地 址:北京市西城區白紙坊東街2號
當事人2:中招國際招標有限公司(以下稱代理機構)
地 址:北京市海淀區皂君廟14號院9號樓
二、基本情況
舉報人反映:本項目有3家以上供應商進入評審階段,并確定了中標候選人。代理機構發布廢標公告,與評審過程及結果不符。本機關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三、處理結果
關于舉報人反映的代理機構發布廢標公告,與評審過程及結果不符的問題。經審查,北京優炫軟件股份有限公司在評標結果產生后撤銷投標的行為缺乏法律依據,其撤銷投標的行為無效。
決定本項目廢標行為無效。
2018年12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第六百九十四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四川精正建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
當事人:四川精正建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青羊區敬業路218號8棟
二、基本情況
本機關在依法對“四川大學高新技術企業孵化平臺互聯網+檢驗檢測系統采購項目(第二次)”(以下稱本項目,項目編號:jzcga2018004)投訴處理過程中,發現本項目招標文件存在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款、《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四川精正建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的相關申辯理由均不成立。
三、處罰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七)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四川精正建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18年12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第六百九十五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成都惠勒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
當事人:成都惠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惠勒)
地 址: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成都高新區錦城大道666號4棟14層5號
二、基本情況
本機關在依法對“四川大學高新技術企業孵化平臺互聯網+檢驗檢測系統采購項目(第二次)”(以下稱本項目,項目編號:jzcga2018004)投訴處理過程中,發現中標供應商成都惠勒投標文件中《合作協議》首頁和簽字蓋章頁與《合作協議》甲方提供的存檔件不一致。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情形。
三、處罰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成都惠勒作出罰款9300元的行政處罰。
2018年12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第六百九十六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海關總署2018年單、雙視角X光機采購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項目編號:HG18GK-A0000-D079)作出的投訴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投訴人:上海瑞示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投訴人)
地 址:上海市浦東新區川宏路508號5幢
被投訴人:海關總署物資裝備采購中心(以下簡稱海關采購中心)
地 址: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A座906會議室
二、基本情況
投訴人因對海關采購中心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1.本項目將“具備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設備使用許可”作為評審因素,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2.本項目將“具備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設備使用許可”設置為“▲”項,不滿足扣4分。同時,評標標準中規定“投標貨物具有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設備使用許可證得1分”,構成重復計分的情形。3.本項目將“投標貨物專利技術與所獲省級以上職能機構獎項等因素”作為評審因素,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本機關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三、處理結果
關于投訴事項1,經審查,本項目將“具備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設備使用許可”設置為評審因素,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訴事項1成立。
關于投訴事項2,經審查,招標文件規定投標貨物具有“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設備使用許可證”加1分,同時又規定不滿足扣4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投訴事項2成立。
關于投訴事項3,經審查,本項目將“投標貨物專利技術與所獲省級以上職能機構獎項等因素”設置為評審因素,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訴事項3成立。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成立,決定中標結果無效,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責令海關采購中心就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評分標準設置不合規的問題限期改正。
2018年12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第六百九十七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四川大學華西校區西區學生宿舍改造工程采購項目第二次”(以下稱本項目,項目編號:ZY20180349ZC(2))作出的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投訴人:中晟升博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投訴人)
地址:成都市高新區科園南路5號蓉藥大廈9層2號附3號
被投訴人:四川中意招標有限公司(以下稱代理機構)
地址:成都市青羊區青龍街27號1幢3單元18樓1415號
當事人:四川大學(以下稱采購人)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一環路南一段24號
二、基本情況
投訴人因對代理機構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1.代理機構未查清事實,違法變更成交供應商。2.代理機構就四川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質疑作出答復后,未向投訴人遞交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投訴人遞交澄清函后,代理機構也未作出書面答復。本機關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三、處理結果
關于投訴事項1,經調查取證,處罰機關對投訴人作出的43725元罰款屬于“較大數額罰款”。2016年1月至8月,投訴人三次因稅務違法行為稅務機關進行稅務行政處罰,代理機構認定其存在未依法納稅的不良記錄并無不當。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投訴人不具備政府采購合格供應商的條件,代理機構取消其成交資格未違反相關規定。投訴事項1缺乏事實依據。
關于投訴事項2,經審查,代理機構就錦信公司提出的質疑作出書面答復后,投訴人授權代表現場閱讀了該答復并知曉了答復內容,未對投訴人合法權益造成實際影響。根據政府采購相關法律規定,代理機構對澄清函無法定答復義務。投訴事項2缺乏事實依據。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1、2缺乏事實依據,駁回投訴。
2018年12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第六百九十八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北京語言大學智慧語言實驗室建設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項目編號:0702-1841CITC5G63)投訴案作出的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投訴人:北京東方正龍數字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稱投訴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區上地三街9號D座九層D1012
被投訴人1:北京語言大學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區學院路15號
被投訴人2:中機國際招標有限公司(以下稱代理機構)
地 址: 北京市豐臺區西四環南路101號(園區)
相關供應商:北京中科金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科金財)
地 址:北京市海淀區學院路39號唯實大廈1006室
二、基本情況
投訴人因對代理機構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1.中科金財投標文件中的簽章及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中的簽字涉嫌造假。2.中科金財投標產品“學生應用終端”的CCC認證證書已被暫停無效,中科金財涉嫌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3.中科金財投標產品“教師語言學習終端”沒有CCC認證證書,中科金財涉嫌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4.中科金財投標文件中提交的認證報告,不滿足招標文件有關要求。5-19.中科金財投標產品“語言實驗室教學系統軟件”(以下簡稱語言教學軟件)不滿足招標文件有關14項技術指標要求。本機關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三、處理結果
關于投訴事項1,經審查,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中科金財投標文件中的簽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造假,投訴事項1缺乏事實依據。
關于投訴事項2、3,經審查,投訴事項2、3未依法質疑,屬于無效投訴事項。
關于投訴事項4,經審查,中科金財投標文件中提交的相關認證報告是真實的。同時,評審委員會認為上述認證報告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投訴事項4缺乏事實依據。
關于投訴事項5-19,經審查,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中科金財投標產品語言教學軟件不滿足招標文件上述技術指標要求。投訴事項5-19缺乏事實依據。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1、投訴事項4-19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2、3屬于無效投訴事項,駁回投訴。
2018年12月5日